原告刘**与被告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26日23时左右,在滨海县八巨镇s327与5008公路交界处,刘**驾驶苏j×××**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停在s327红绿灯处等待红绿灯时,被后方鲁*驾驶的苏...(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