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上诉人清远市樵**********(以下简称樵顺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中关于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改判退还购房款利息以14909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03407.81元)。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一审)律师费50,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应依法纠正。一是一审判决第二判项关于樵顺公司退还上诉人购房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查明樵顺公司实际收取、占用上诉人的购房款1490951元的时间不符,从2023年6月22日起算不能补偿上诉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一审判决已查明、认定自2022年1月10日清远中院作出的(2021)粤18民终****号、3804号民事判决生效起,上诉人应付涉案商铺剩余购房款1470951元,已通过工程款抵扣方式支付给樵顺公司,加上上诉人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表明上诉人已付清涉案商铺全部购房款1490951元给樵顺公司。也就是说自2022年1月10日起,樵顺公司已收取、占有上诉人的全部购房款1490951元。因此,一审判决在依法确认上诉人与樵顺公司签订的《樵顺地产认购书》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的同时,判令樵顺公司应退还上诉人购房款1490951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请予维持。但是利息应自2022年1月10日樵顺公司实际收取、占用上诉人购房款之次日即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而不能以《樵顺地产认购书》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之次日的6...(本文书还有7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