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立即向孔**支付购买建材货款4349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孔**是经营铝材的商户,张**向孔**购买铝材,至2017年1月25日张**尚欠孔**4349元,张**于当日向孔**立下借条一张,约定将欠款转为借款。此后,经孔**多次催要,张**未还款,为此,孔**依法提起诉讼。
张**未作答辩。
经审查,孔**主张的事实,除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供了张**立下的借条等证据证实,张**对孔**诉称的事...(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