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刘*、中国某财*****************(以下简称某财险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被告刘*、某财险金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9月19日8时40分许。
二、事故责任划分:曹**无责任,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车辆情况:1.曹**驾驶的豫adb××**号车,车辆所有人为郑州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该车系营运车辆,车辆具备网约车运输证,曹**具备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郑州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曹**主张本次事故的营运损失、误工费和租金;2.刘*驾驶的豫adb××**号车在某财险金水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四、车辆维修情况:曹**驾驶的豫adb××**号车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8日在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其中修理总费...(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