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红蓝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被告红蓝服装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红蓝服装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9800元、周*日加班费31680元、延时加班费6177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动手册规定,职工在工厂工作6年以上的,每年享受带薪年假10天;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每周*息1天,实际上每月只休息2天;根据合同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红蓝服装厂劳动制度规定每天工作10.5小时,实际超过2.5小时。针对上述情况,特申请补偿。
被告红蓝服装厂辩称:不同意原告丁**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