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周*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申请对上海市xx路**弄xx号**层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针对上海市xx路**弄xx号**楼使用权房屋,由被告对原告的居住权益进行补偿,补偿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然而并未对双方位于上海市xx路**弄xx号**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使用权房屋进行处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均对此享有居住利益,由于双方无法就系争房屋的分割达成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