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谭**、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赔偿原告因本案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14622.37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原告上述各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5日17时许,原告在长沙市望城区××社区五建安工程(一标段)74-**栋项目部拆卸放置在车库正负零楼板上的塔吊大臂,被告谭**驾驶湘aj××**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将拆下的第一节大臂吊走时,大臂脱钩掉落,砸到楼板上的大臂,造成原告从楼板的大臂上震落、摔至地面受伤的事故,本次事故已由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事实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包了该作业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上述险种的...(本文书还有4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