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与被告李**、程**、河南兴瑞******(以下简称兴瑞公司)、河南朝众********(以下简称朝众公司)、河南中宸********(以下简称中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兴瑞公司及朝众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中宸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69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以236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五被告承包了封丘县凯旋城的工程,应被告要求,原告承包了凯旋城内的砂石...(本文书还有3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