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05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未向法院申请保全,原告放弃主张该项费用,并增加主张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城北区某村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止,年租金为16500元。协议...(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