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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与陈**、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陕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耿**、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楼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李*,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加中顺,被上诉人孙**、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楼宇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由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件关键事实未予查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与判决认定矛盾1、一审判决认定陈**向耿**交付了借款,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仅提交借条,上诉人未对借条盖章确认,亦未收取借款,陈**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给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无借贷合意,亦无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关键事实未予查明,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当2、一审判决无视陈**自认,认定耿**以楼宇公司第六项**负责人的名义从陈**处借款,系错误引用借条内容借条上陕西楼宇建设第六项**负责人的记载系单方记载,上诉人未盖章确认,借条载明的借款主体是耿**陈**在诉状中也明确自认是耿**从陈**处借款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耿**向原告陈**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陈**也向被告耿**交付了借款”“被告耿**作为楼宇公司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向楼宇公司通知借款的事实及用途”亦可证明楼宇公司对借款事实不知情,系耿**个人借款另2013年4月8日借款时,上诉人尚未承建高登首府项目,更未进场施工及成立项**基于上述对借条内容、原告自认及一审认定的说明,借条出具主体、收款主体、交付对象均是耿为华,不是上诉人一审法院以借条上写有楼宇公司第六项**负责人,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事实认定错误,判决...(本文书还有787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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