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林**、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谢**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2544.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倍;暂计至2022年3月6日,利息537.73元、罚息53.61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