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浦*********与被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南京市浦*********经营者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市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门窗、五金销售业务,被告从事门窗包括卫浴玻璃门安装业务自2019年7月19日起到2019年10月4日向原告处购买门窗及配件等材料共计18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货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欠款人花*”。被告同时承诺会尽快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和打电话方式进行催款,被告均一...(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