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川县秋**********(以下简称秋林村委会)与被告河津市佳*******(以下简称佳宇公司)、柴**、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河津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秋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贺**及该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平安财保河津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薛**,被告柴**,被告平安财保河津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秋林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清理污染物、环境恢复等各项费用暂计10000元(实际以评估鉴定确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6日晚上,被告柴**驾驶晋mv××**号牌半挂车车辆,行至秋林镇秋林村附近,车辆侧翻,车上运输的速凝剂倾倒在公路上,并流到路旁的耕地和部分河流中,造成大面积道路**房屋、耕地以及水流污染和财产损失,致部分耕地永久无法种植,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为了防止污染物扩散,处理了数吨污水和土壤。原告雇佣村民及铲车、挖掘机、污水处理车等各类机械设备进行清污作业,紧急采取清污等措施,花费数额巨大。由于涉案车辆由被告佳宇公司营运,并为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河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柴**驾驶半挂车辆发生侧翻,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因清理污染等花费的各项费用应该由被告进行赔偿。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佳宇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1.宜川县秋**********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河流不属于宜川县秋**********集体财产,河流属于国家所有,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事故车辆晋mv××**/晋m××**...(本文书还有7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