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凌******(以下简称凌城镇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凌城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反诉,但一审仅以“不符合反诉条件”为由没有处理。其次,一审法院未传唤签订承包合同的副镇长王*菊、也没有向让上诉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的镇纪检部门进行落实,程序违法。再次,被上诉人凌城镇政府作为一审原告,本案一审由设在凌城镇的凌城人民法庭审理,上诉人认为该审理不当,凌城法庭无权管辖或存在审理不当。另外,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在2...(本文书还有3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