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女,196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
上诉人熊**、周**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熊**、周**上诉称:1、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情形,不能产生原告户籍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法律后果;2、即使合同管辖约定条款有效,但原告是同时起诉的熊**、周**、四川省泓***********,而四川省泓***********不是合同当事人,管辖约定对该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就不具有管辖权,不因原告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而变成合法管辖;3、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应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4、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未对四川省泓***********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并于同一天作出同意原告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裁定及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