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滨河******(以下简称滨河热电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河热电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402费,违约金31.8元,合计433.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402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是东宁市××号楼××单元××室产权人,被告拖欠2022-2023年取暖期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402元,违约金31.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1日被告马**与东宁县华宇...(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