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金鼎**********(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与上诉人陕西铜川********(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改判增加凤凰公司支付金鼎公司5270897.18元损失(包括一审漏算129775.87元);2.判令凤凰公司承担金鼎公司已付鉴定费255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本文书还有10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