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被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赵**、某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支付面积差861427.11元;被上诉人某某商贸公司对某某置业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及二审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的裁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民法典物权的基本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即商品房,该商品房的物权设立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簿,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第0**8号《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载明,1**1号房屋建筑面积256.87㎡,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268.58㎡,某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i.72㎡,1**2号房屋建筑面积256.87㎡,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268.58㎡,某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l.71㎡。也即被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符。二、一审法院混淆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业主公约中的权利义务,混淆了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业主公约并非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修改。交付房屋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开发商义务,开发商交付面积少于合同,应承担面积差价补偿义务。业主公约属于业主间的公约,开...(本文书还有7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