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赵*、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水泥款7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赵*承包平罗县多处工程,被告赵**负责被告赵*所承包工程的工地。因建设中需要用水泥,经被告赵*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供应被告建设中的水泥。合议达成后,原告将建设所需的水泥运输到被告赵*的工地,并由被告赵**签收,经结算被告赵**向原告出具证明,证实供应水泥的总数及金额,后被告赵*只是支付...(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