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冯**与被告王**、朱**及第三人天津市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天津市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3.诉讼费用被告依法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被告王**将50%股权转让给被告朱**,并去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人天津市来*******在转让前的股东为二原告以及被告王**及苏**四位股东,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及苏**,二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二原告具有股东资格,占公司总股权的20%...(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