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晟某*******(以下简称晟某某公司)与被告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4290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被告及案外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就赤壁商场展位(展位编号:20234-xxxx-xx-xxx94及xxx96)签订了二份《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28xx*******及028xx*******),由被告承租上述展位,经营飞宇及尚品本色相关产品,租赁期限为1年(从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2020年9月,三方又就赤壁商场展位(展位编号:20234-xxxx-xx-xxxx28)签订了一份《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