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色川惠*********(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家佳********(以下简称家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黄**,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诉称在2011年1月至8月期间陆续借给上诉人共计8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为电子进账单,不能证明这些资金是被上诉人借给上诉人,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有资金往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长期存在合作关系,有些电子进账单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上诉人主张这...(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