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市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职权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六条;2.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2015)5.3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1和3.8.2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3.处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4.履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第六条。
被告朝阳区政府辩称,2020年9月17日,朝阳区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此后该政府依法履行了受理、延期审理等程序,最终作出维持朝阳区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该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朝阳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朝阳区市监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依据的证据,以下不再重复列举。朝阳区政府提交的履行复议程序的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证据,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接待室接待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提交的被诉《处罚决定书》《关于暂停执行<行政处罚>申请》及身份证明、委托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2...(本文书还有7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