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姚**,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某**、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姚**就案涉工程缴纳了保证金,进行了工程管理,在发包人、承包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上亦有记载,姚**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原审法院将工程款判决给姚**明显错误。...(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