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77000元,并支付以7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张某某与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欠付案外人张某某借款中的6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张某某向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划拨了原告名下银行存款7...(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