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货款487460元;2.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487460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某甲公司欠付某乙公司货款的数额错误。一审认定某甲公司欠付某乙公司货款数额的依据为2022年5月25日某甲公司盖章的《关于货款支付的函》和某乙公司单方制作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关于货款支付的函》跟某甲公司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单》无法一一对应,某甲公司不认可函件金额:2022年5月25日,某甲公司在双方对账后及时告知某乙公司供货数量有误,申请重新对账被拒。某乙公司《关于货款支付的函》《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欠付货款计算依据有误,《逾期付款违约金》载明的第二张编号为001的《收货确认单》未实际发生,某乙公司未提供该存疑单据,某甲公司从未签收该单据,也未收到单据所载的1040袋大米,该存疑单据...(本文书还有5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