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约定,日利*=年利*/360;各案的贷款期限起止日期以个人出账凭证载明的时间为准;各案被告拖欠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事件,贷款自违约事件发生时到期;贷款到期或者提前到期,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计收复利;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立即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要求各案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在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另,各案主合同约定了各案贷款金额、期限、利*、还款方式等(详见附表二)。原告主张各案贷款实际放款金额、时间、已经还款情况、逾期日、起诉后的还款情况等(详见附表二)。
另查,《中国人...(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