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智通*************(以下简称智通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臻德********(以下简称臻德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宋建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通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臻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通宁波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确认原告在被告拖欠的77625.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建设的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千和溢油应急抢险和船舶废弃物接收码头工程项目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千和溢油应急抢险和船舶废弃物接收码头工程项目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价款783200元,合同价款采用...(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