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芒市某某**、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芒市某某**、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8962.59元、罚息45248.07元,共计414210.66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芒市某某**因经营资金不足,通过普惠平台电子渠道向原告某**申请贷款382328.26元,被告邹**作为共同借款人。2020年11月18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的借款额度为382328.26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本文书还有2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