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荀**诉被告翁牛特旗**、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翁牛特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5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丧葬费41358.00元(扣除翁牛特旗**垫付的2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误工费10723.80元(60天×178.73元)、护理费7005.00元(60天×116.75元)、营养费6000.00元(60天×100.00元),合计为132586.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荀**因怀孕在被告医院产检,荀**按医院要求进行产检,并于2020年9月14日建立了母子健康服务档案,荀**的预产期为2021年4月25日。荀**按医院要求定期产检,多次检查未发现异常。2021年4月22日荀**与家人到被告医院准备待产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后查阅病历2021年4月22日超声检查显示无羊水,但被告医院在知道检查结果后未及时如实告知原告,亦未对原告荀**及腹内胎儿采取相应措施,只是告知原告胎儿羊水较少。当日胎儿经催产素催产后,未能自然分娩,下午17时许原告要求被告医院对原告荀**采取剖宫产手术,但医院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直至当日晚8时许才告知原告,于次日即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荀**行剖宫产手术,2021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医护人员对原告荀**做胎心检查时,发现胎儿没有了胎心,6时30分许经超声检查确认胎心博动停止。当日于14时许荀**分娩...(本文书还有7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