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景赞宇独任审理。根据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4)浙0282民诉前调****号民事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301393.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1393.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