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营口泊宇*********与被申请人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营口泊宇*********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招聘被申请人为城建集团锦象售楼处的售楼员,并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同年8月6日申请人与城建集团解除了售楼的合作协议,停止了一切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了雇佣关系,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拖欠加班费,将申请人诉至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约束,被申请人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劳务用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至3个月,被申请人在试用期内,申请人有权解除雇佣关系。双方有纠纷,应诉至法院解决,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程序违法。
被申请...(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