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凌**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林**与钟**共同偿还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并由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钟**向凌**借款的10万元,是为了受让其与他人共有的半挂车份额。钟**受让他人份额后,其经营半挂车收益用于与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一审庭审中,林**虽然声称其对钟**向凌**的借款事先不知情,但钟**在庭审中陈述了其与他人共同购买半挂车时,林**有向其娘家人借款用于购买该半挂车,钟**因病无法驾驶半挂车后转让车辆,转让车辆所得款项全部交给了林**。依据钟**的一审庭审陈述,结合其自生病丧失劳动能力至与林**的协议离婚,中间间隔只有几个月,且钟**明知自己生活无法自保的前提...(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