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1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以个人生活用钱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40113元,于2020年7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人民币45000元。约定2020年7月24日前还款11000元,余款4个月还清。被告仅在2020年7月24日还款10500元,余款在约定期限内并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均推脱不还,原告当庭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240元,借款总额为4...(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