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大庆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5民初****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王**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王**诉讼主体不适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王**仅提供油田建设(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不足以认定王**为实际施工人。然而,王**在一审后新发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1.王**持有《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由某甲公司出具,明确载...(本文书还有1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