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诉被告湖北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货款15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692.19元(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起诉日),合计188692.1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涂料设备制造商,被告为涂料公司。2019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签署《机械产品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涂料设备合计14台(件),设备价款39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原告)于定金到账日起30个工作日之前将设备完成,并为乙方(被告)提供运...(本文书还有2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