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洪县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鑫**********楼**、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杉鑫公司**楼**、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95.847026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3月3日起按照担保总额0.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7日,江苏和昌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泗洪字0049号),贷款金额30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8个月。原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为江苏和昌服饰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江苏和昌服饰有限公司与原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51110),反担保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每日支付担保总额0.5‰的违约...(本文书还有4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