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汤**(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6日之前,被告陆**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确认借款事实。现原告自身需要资金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陆续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后双方于2019年6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尚*原告50000元未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暂借龙...(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