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亿海********(以下简称亿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八匹************(以下简称八匹马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八匹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八匹马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割裂其与八匹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智行(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匹马科技公司]及八匹马公司间合同的联系性。其与八匹马科技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后,在代理期内并在八匹马科技公司的授权下,才与八匹马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八匹马公司签订《汽车租售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加盟合同到期后,八匹马科技公司未退还其保证金20万元,可见,八匹马公司先行违约,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2018年12月,其与八匹马公司首批车辆合同租期届满,按约定应退还其到期8辆车的押金95000元。八匹马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拒不退还合同到期押金,因此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其他关联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案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非单纯的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八匹马科技公司与八匹马公司均为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且构成人格混同,故本案应当追加八匹马科技公司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八匹马公司辩称,其在西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其与其母公司八匹马科技公司之间有独立的财务结算,人事管理也是独立的,因此...(本文书还有6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