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雷士********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雷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网店上停止将“雷士”字样作为店铺名称使用,停止使用“nvc雷士照明”字样作为产品宣传,并停止销售标注“nvc雷士照明”字样的筒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3010353号“”、第3010373号“”第12670031号“”、第3010371号“”、第7968035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雷士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照明灯具与光源电气生产企业,产品涵盖商业照明、办公照明、家居照明、光源电器等。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卓越的服务精神,赢...(本文书还有2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