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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浙02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项目赔付情况如下:人保宁*分公司已赔付,上海分公司赔付1800元医疗费。本案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死亡残疾赔偿项目赔付情况如下:该项目包括误工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60288元、护理费24718.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92006.03元,由人保宁*分公司赔偿174550.94元、人保上海分公司赔偿17455.09元。本案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财产损失项目赔付情况如下:尤**的财产损失为1450元,由人保宁*分公司赔偿1350元、人保上海分公司赔偿100元。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营养费1800元,由人保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6...(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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