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符**(以下简称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9日,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经审查追加湖南外运*****、益阳市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谢**,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益阳市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卜**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湖南外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湖南外运*****所属生活区**层**层各**栋于1991年建成,属于湖南外运*****的公房;改制之前一直都是由湖南外运*****对原有住户收取房租及水电费,后因湖南外运*****于2006年底启动企业改制,便不再对原有住户收取房租费及水电费。被告系湖南外运*****的原有职工,一直居住生活区302号房至今。...(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