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获得2022年9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9月表扬、2024年3月表扬,
共计四个表扬。另外,该犯于2019年4月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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