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泰盛*********(以下简称泰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响水县美*********(以下简称美丽乡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盛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美丽乡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美丽乡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存在明显的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判决中在列当事人部分将张某列为泰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在判决中却认定张某为诉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判决书在委托代理人张某的职业一栏有意未载明。即:如果一审判决认为张某是泰盛达公司单位的职员,那他就有权利代理泰盛达公司参加诉讼;如果认为张某不是泰盛达公司的职员,那他就不具有作为泰盛达公司代理人的资格。根据民诉法58条的规定,公民做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但原审判决既不认为张某是泰盛达公司的职员,也没有“...(本文书还有5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