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有限**、某乙有限**与被告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有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有限**、某乙有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某某有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有限**、某乙有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含安装费)477442.53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44703.54元(自2022年1月28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另行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某某有限**。2018年9月4日,被告与两原告签订《工程物资买卖(含安装)合同》(下称合同),被告将其承包...(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