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梁**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梁**仍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梁**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21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30日,被告以暂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向被告出借了现金5000元,被告为此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了上述事实,并约定9月5日偿还。但被告到期后不但未偿还借款,反而又向原告借了200元现金用于周*,至此,被告已向原告借款共计520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