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中卫分行)与被告朱*、张**、何**、翟*、何**、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中卫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张**、翟*、何**、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中卫分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提前解除《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2.依法判令被告朱*、张**偿还借款本金79999.07元、支付利息6318.3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共计86317.39元;3.依法判令被告朱*、张**支付2023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朱...(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