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肖*诉被告成都力玺*********(以下简称力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力玺公司向张*、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7202元(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共433天,2013917元×0.0001×433=87202元);2.力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4日,张*、肖*与力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张*、肖*购买力玺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组、××社区商品房××单元××楼××号房,购房金额为2013917元,张*、肖*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十八条(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中规定,逾期交房超过180天的,出卖...(本文书还有3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