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织金县人***(以下简称织金县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及一审第三人贵州织金**********************(以下简称某某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织金县政府依法对李**履行搬迁安置的法定职责,所需费用由某某煤矿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系贵州省织金县白泥镇那里村水**村民,在该组拥有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夫黄某某名下。因李**房屋存在开裂现象,出现安全隐患,2022年6月16日,李**向织金县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织金县政府对李**房屋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织金县政府于2022年6月18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答复。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织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5日委托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织金县白泥乡白泥村大平地组、坡背后组和那里村上下寨组、大元组、水**、蛇场组、大冲组、高潮组共计697户**栋房屋开裂、...(本文书还有4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