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证据9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免租三年,因疫情期间应免租二年,共免租五年。本院对于截止至2021年6月,被告共欠原告租金67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是否应核免租金,应结合事实和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关于被告东江绿色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
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三份申请报告没有签收方的签字,不能证明原告方已收到,漏水照片拍摄时间、地点不明,无法证明房屋漏水的实际情况,且漏水形成原因和责任不明确。本院经审查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曾就房屋漏水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2016年8月份的预结算报告是由被告单方出具,对于装修防水施工协议不知情。本院经审查,对于其中的装修图纸、照片、...(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